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二)(附法律条文)
(接上期)
3.立案审查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33.【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8日发布)。裁判要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3-2决定是否立案
可以当场判定是否立案的,立案部门应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立案的,立案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决定应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3-3立案及相应处理
申请执行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决定立案,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文书的送达、录入系统及卷宗移送工作。
(一)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提交财产调查表,记录其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财产线索应当具体明确。
(二)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款收款账号、选择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完成的事项。
(三)记录其他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交或者确认的信息。
3-3-2送达文书
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于立案时应送达申请执行人的书面材料。
3-3-3录入系统
将无法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的立案信息,按要求手动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立案部门在系统中录入的立案信息与卷宗材料应当一致,特别是当事人身份信息、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等案件基本信息的录入应准确无误。其他需要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应一并予以录入。
3-3-4整理移交案卷
将案件材料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成卷,并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实施机构。同时,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移转操作。执行实施机构收案人员接收案卷时应逐件查点,发现存在材料欠缺、编号错误、分案错误等情形的,应退回立案部门补正。
3-4不立案及相应处理
申请执行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场决定不予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前应当先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在裁定中告知不服裁定的救济程序。★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34.【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6.【出具书面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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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二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6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三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四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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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七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八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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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7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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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7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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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7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八行政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7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九涉外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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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8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二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8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三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8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四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8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五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8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六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六(附法律条文)
ZF08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七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七(附法律条文)
ZF08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八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八(附法律条文)
ZF08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八十九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九(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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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9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二执行行为异议二(附法律条文)
ZF09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八执行监督案件一(附法律条文)
ZF09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九十九执行监督案件二(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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